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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1 )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及合同的約定,制定物業管理制度;
( 2 )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、規章的行為,提請有關部門處;
( 3 )按合同約定,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;
( 4 )可選聘服務企業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,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;
( 5 )負責編制房屋、附屬建筑物、構建物、設備、設施、綠化等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,經與業主委員會議定后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;
( 6 )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,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,告知有關限制條件,訂立書面約定,并負責監督;
( 7 )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、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;
( 8 )定期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管理費用收支帳目;
( 9 )對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,如需在本物業內改、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,須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;
( 10 )合同終止時,物業服務企業須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、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;
( 11 )其他約定的權利義務。